阿尔茨海默病防治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具有全国性社团法人资格的团体。为了获得全国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促进全国阿尔茨海默疾病防治事业的发展,根据《阿尔茨海默病防治协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对象和条件 凡热心于阿尔茨海默疾病防治事业的病人、家属及照料者,从事阿尔茨海默病防治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和热心阿尔茨海默病及相关疾病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本协会的理事均为个人会员。 第二条 入会手续 自愿加入我会的人员需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审查批准,交纳会费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发会员证书。 会员变更地址需及时通知协会。 第三条 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入选理事会及专科分会的权利; 2.享有对本会和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获得参加本会国内、国际阿尔茨海默病各类会议的代表资格,并享受稿件录取、会议注册方面的优惠; 4.会员论文享有本会专家咨询、评审的优先权; 5.享有在本会刊物发表论文及免费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6. 享有本会奖励的权利;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专业及社会公益活动; 4. 按期缴纳会员会费。 第五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 1.会费标准:个人会员50元/年(一次性缴纳5年); 2. 所收会费用于开展组织活动,如:各种类型的专题讲座、科普教育和咨询服务; 3.奖励优秀协会工作者; 4.编写、印制和发放本会资料; 5.缴纳国际学术组织、国际会员会费等; 6.其他公益事业活动; 7.用于为会员服务的管理运转等费用。 第六条 退会 凡触犯刑律、严重违反本会组织规则和损害本会声誉及利益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七条 本条例经 2015 年 2月 8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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